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
积极践行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全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2019年12月30日河北省水利厅印发《河北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在哈尔滨组织召开了《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侵蚀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技术评审会议。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松辽水利委员会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和东北农业大学5位水土保持知名专家受邀承担技术评审。
2019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宁夏水利厅依法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水土保持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了全区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重要水土保持事件等。
1月14日,江西省水利厅依法发布了《江西省水土保持公报2018》,该公报系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首次作为参编单位承担完成了《江西省水土保持公报》编制技术支撑工作。
为确保《2019年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公报》高质量发布,3月18日,黄委晋陕蒙监督局组织召开了《公报》专题讨论会。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喻权刚主持,副局长、副总工、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时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水土保持“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20年4月29日,湖北省水利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作用,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2020年4月22日云南省水利厅出台了《云南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据悉,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2019年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报》公开发布,这是黄委晋陕蒙监督局连续第九年发布此类公报。该《公报》是在黄委晋陕蒙监督局组织接壤区市、县级水行政部门严格监督执法,在区域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调查统计基础上编制发布。
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水利厅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发展规划(2020-2030年),拉开了贵州省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高质量发展的序幕。
根据《大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修改)(以下简称《办法》)被市人大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的论证项目。为做好《办法》修改工作,近日,大连市水务局组织召开《办法》立法专家论证会。水土保持专家,大连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市司法局、市水务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论证会。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解读,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制定出台《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江西省水利厅依法发布了《江西省水土保持公报2018》,该公报系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首次作为参编单位承担完成了《江西省水土保持公报》编制技术支撑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并答记者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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